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,强化学生管理,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,特制订本细则: 一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扣0.2分,第二次扣0.4分,第三次扣0.8分,依次类推。 1、不戴校徽或校卡、团徽 2、戴首饰 3、烫发、化妆、染发 4、自行车无停车证、乱停乱放、进出校门不下车 5、随地吐痰、乱丢废物、乱涂乱写 6、讲粗言脏话 7、就餐挤队,乱倒剩菜剩饭 8、不节约用水用电 9、打电子游戏、上网 10、课间出校门 11、逃避值日 12、迟到、早退 13、违反课堂纪律 14、抄袭或不交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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