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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
作者:综合办   来源:兴港教育网   点击:  日期:2005-4-5 15:00:10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(下简称教代会)应遵照国家的法规方针、政策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,保证《成人教育工作条例》、《技工学校工作条例》能在学校得到全面实施。
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,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,参加学校管理制度和监督的重要形式。
第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职权
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限。
(1)、定期听取校长(主任)的工作报告,审议本校的年度计划,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作出相应的决议。
(2)、通过本校的重要规章制度,如工资调整方案、责任制方案、奖金(津贴)方案、教职工培训计划、奖惩办法和其它制度。
(3)、讨论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和其它集体福利事项。
(4)、评议本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。对 工作一贯努力并有显著成绩的干部,建议给予奖励;对于玩忽职守、违法乱纪、屡教不改的干部,建议给予处分。
(5)、教代会要支持、保证、监督校长(主任)行使职权。
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
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条件
(1)、教代会的代表,以组为单位,通过教职工认真酝酿按比例提名,直接选举产生。
(2)、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25%,代表中应有各方面人员的代表,其中教学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50%。
(3)、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不论全民、集体或合同制的,均可当选为代表。
(4)、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: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作风正派,为人师表,热爱本职工作,能热情、积极为群众服务,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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