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在学校校长领导下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,按现行的行政组织机构,实行逐级承包责任制,各部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办公室、教室、实验室工场、宿舍等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,并担任部门防火责任人。 2、 各部门责任人要做好本职范围内的防火、防盗、防特、防止自然火害的“四防”工作、做到有章必循、秉公办事,敢于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。 3、 各部门责任人要制定本部门的安全防火措施,下班时必须做好三件事: (一)、关断电源 (二)、清除火种 (三)、关好门窗,每天坚持做好安全防火登记,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,及时消除隐患。 4、 学校奖励忠于职守,保护国家财产和教职工安全,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。对贪生怕死,见危不救,玩忽职守,纵容犯罪,见害不管,知情不报,惹事生非,闹无原则纠纷和造成事故损失者,按情节分清责任,给予扣发津贴或经济赔偿处分,以至追究刑事责任。 5、 学校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应密切注意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,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,经常深入了解情况,帮助部门及时解决问题,对于不及时解决问题无故拖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,分管领导应负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。 6、 安全保卫干事应坚决执行各有关安全,保卫规定,经常督促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。如因执行上级指示不坚决,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案件不及时报告,不采取措施,导致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。 7、 各部门责任人要切实将“四防”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管理范围,抓好本部门的消防、治安的检查督促,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,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,应设法尽力,尽快依时整改。如不按时整改 ,安全保卫干事有权向领导提出,对部门责任人实行经济罚款,每拖延整改一项罚款10元至30元,由办公室书面通知,所罚款项用于安全防范的各项开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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